查看原文
其他

周友军:《乌克兰民法典》第二编“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 | 前沿

2015-11-09 周友军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民商法律网

译者:周友军,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为译者授权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平台首发,转载请联系授权。


责任编辑:李欣南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


译者说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译者翻译了《乌克兰民法典》第二编“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以供参考。该译本翻译自英文译本见http://www.teplydim.com.ua/static/storage/filesfiles/Civil%20Code_Eng.pdf,法典原文见http://zakon0.rada.gov.ua/laws/show/435-15/page6。

译者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准确甚至错误之处,还请各位专家同仁批评指正。本人电子邮箱:lessingweg@163.com。


1第二十章 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的一般规定


第269条【人身非财产权的概念】

人身非财产权自自然人出生或依据法律规定而归属于每一个自然人。

人身非财产权不具有经济内容。

人身非财产权与其权利主体密切相连。

自然人不能抛弃其人身非财产权,也不能被剥夺这些权利。

自然人终生享有人身非财产权。


第270条【人身非财产权的类型】

依据《乌克兰宪法》,自然人应当享有生命权、健康受保护的权利、环境安全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尊严和荣誉受尊重的权利、对通信隐私的权利(涉及信件、电话交谈、电报和其他通信)、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选择住所和自由迁徙的权利、自由地进行文学创作、艺术创作、科学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权利。

本法典和其他法律可以规定自然人的其他人身非财产权。

由《乌克兰宪法》、本法典和其他法律确立的人身非财产权的类型清单不是封闭式列举。


第271条【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构成了自然人自由地且按照自己的判断决定其私人生活领域内的行为的可能性。


第272条【人身非财产权的行使】

自然人可以独立行使其人身非财产权。就因为年龄或健康状况而不能独立行使其人身非财产权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而言,为了其利益,其权利由其父母(包括养父母)、监护人和辅助人行使。

为了保障其人身非财产权的行使,自然人有权要求公务人员实施相关的行为。


第273条【人身非财产权行使的保障】

在其权限范围内,国家权力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的政府机关和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应当保障自然人人身非财产权的行使。

承担了涉及到他人人身非财产权的职业责任的法人、法人的雇员以及独立的自然人,都有义务制止侵害人身非财产权的行为。

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不能侵害他人的人身非财产权。


第274条【人身非财产权的限制】

《乌克兰宪法》所确立的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只能在《乌克兰宪法》特别规定的情形中受到限制。

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所确立的人身非财产权,只能在本法典和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中受到限制。


第275条【人身非财产权的保护】

对于他人的非法侵害,自然人有权保护其人身非财产权。人身非财产权的保护应采取本法典第3章所规定的方法。

考虑到人身非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侵害此种权利的方式以及侵害所导致的后果,此种权利的保护也可以采取其他方法。


第276条【被侵害的人身非财产权的回复原状】

国家权力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的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政府机关以及自然人或法人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了人身非财产权的,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直接回复这些权利。

如果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直接回复被侵害的人身非财产权,法院可以判决回复被侵害的权利,并赔偿此种侵害所致的精神损害。


第277条【虚假信息的反驳】

因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非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该自然人有权予以回应,并有权反驳该信息。

就与死者相关的虚假信息的回应和反驳的权利,由其家庭成员、亲属和其他相关的人享有。

除非信息发布者证明其为真实,被传播的他人负面信息应认定为虚假信息。

传播虚假信息的人应当声明该信息是虚假的。就公务人员履行其职务时所提交的信息而言,应当由该公务人员所服务的法人作为传播者,声明该信息是虚假的。如果传播虚假信息的人不明,被侵权的自然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以查明该信息为虚假,并反驳该信息。

法人所发布的文件包含了虚假信息的,必须收回该文件。

被报刊或其他大众媒体侵害了人身非财产权的自然人,有权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在同一大众媒体上予以回应并反驳虚假信息。如果因某大众媒体的终止而无法在同一大众媒体上予以回应并反驳虚假信息,则受害人有权在其他大众媒体上予以回应并反驳虚假信息,由传播虚假信息的人支付费用。虚假信息的反驳,不考虑传播信息的人是否有过失。

声明信息为虚假信息,应当采取与传播虚假信息相同的方式。


第278条【侵害人身非财产权的信息传播的禁止】

如果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因报纸、书籍、电影、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等而受到侵害,而报纸、书籍、电影、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等即将发行、放映或播放,则法院可以禁止相关信息的发行、放映或播放。

如果已经发行的报纸或书籍、已经放映的电影或已经播放的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等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非财产权,法院可以禁止(停止)其发行、放映或播放,直到侵权的内容被删除;如果删除侵权内容是不可能的,则可以为了销毁的目的而没收全部的报纸、书籍等。


第279条【违反法院保护人身非财产权的裁决的法律后果】

如果某人应当遵守法院的裁决,实施相关行为以消除对他人人身非财产权的侵害,而其违反了该裁决,则可以依据《乌克兰民事程序法典》判处罚金。

前款罚金的支付并不免除被处罚者执行法院裁决的义务。


第280条【人身非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因人身非财产权的侵害而使自然人遭受了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这些损害都应当获得赔偿。


2第二十一章 以提供个体的自然生存为目的的人身非财产权


第281条【生命权】

每个自然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

自然人不能被剥夺生命。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法律不禁止的方式保护其生命和健康,以免受到不法的侵害;自然人也有权以任何法律不禁止的方式保护其他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免其他自然人受到不法的侵害。

只有经过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自愿同意,才能对其进行医学实验、科学实验和其他实验。 应自然人的请求而终止其生命,是禁止的。

只有自然人自愿,才能对其实施绝育手术。对事先立有预先医疗指示的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绝育手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

怀孕不超过十二周的,按照孕妇的意愿,可以人工终止妊娠。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怀孕十二周至二十二周的,也可以人工终止妊娠。法律应当明确列举在何种情形下,怀孕十二周及十二周以上的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已有预先的医疗指示的前提下,成年的女性或男性都有权同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


第282条【请求消除威胁到生命和健康的危险的权利】

对于作为商业或其他活动的后果的、威胁到其生命和健康的危险,自然人有权请求予以消除。


第283条【健康受保护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健康受保护的权利。

国家和《乌克兰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其系统活动为自然人的健康提供保护。


第284条【获得医疗服务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获得医疗服务。

年满十四周岁且已经申请获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有权选择医师,并有权选择该医师推荐的治疗方法。

对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采取医疗措施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能够理解自己行为且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放弃医疗救治。

在自然人的生命受到真实的危险的紧急情形,即使未经自然人或其父母(包括养父母)、监护人、辅助人的同意,也可以采取医疗措施。

依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也应当获得治疗精神疾病方面的医疗服务。

第285条【知悉健康状况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获得其健康状况方面的可靠的、完整的信息,包括查询涉及其健康的相关医疗资料。

父母(包括养父母)、监护人或辅助人,有权获得其子女或被监护人、被辅助人的健康状况方面的信息。

如果自然人的疾病方面的信息会使得患者本身的健康状况恶化,或者会使得本条第2款提及的自然人的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损及其治疗的过程,医务人员也有权提供该自然人健康状况方面的不完整信息,并有权限制特定医疗资料的获取。

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形,其家庭成员或其他死者授权的自然人,有权在查明其死因时出现在现场,有权知悉死因查明的结论,并有权请求法院否定该结论。


第286条【对健康秘密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对其健康秘密的权利,其有权就其请求提供医疗服务的事实保密,其有权就其诊断结论和在医学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要求提交和提交自然人的诊断结论和治疗方法方面的信息到工作场所或学习场所,都是禁止的。

自然人在履行公共职责过程中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信息的,其有义务防止其传播。

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自然人有义务接受医学检查。


第287条【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自然人,有权会见其他医务工作者、其家庭成员、监护人、辅助人、公证人和律师。

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自然人,有权会见牧师,并做礼拜和祈祷。


第288条【自由权】

自然人享有自由权。

对自然人施加的任何形式的身体或精神压力、强制其饮酒、强制其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其他侵害其自由权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第289条【人身豁免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人身豁免的权利。

任何自然人都不应受到折磨,不应受到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对待,不应受到侵犯其尊严的惩罚。

父母(包括养父母)、监护人、辅助人及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者实施的体罚,都是禁止的。就自然人实施的针对其他处于无助境地的人的残忍的、不道德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法典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措施。

自然人有权做出指示,在其死后,将其身体组成部分(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捐给科学机构、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


第290条【器官捐赠的权利】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权捐献其血液、血液的组成部分、器官、其他身体组织和生殖细胞。血液、血液的组成部分、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和生殖细胞的捐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除非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并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自死者身体上摘取器官或其他身体组织。

自然人可以书面同意其死后的身体组织捐献,或者以书面的行使禁止此种捐献。捐献者的家庭成员和亲属有权知悉作为接受者的自然人的姓名。


第291条【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

无论年龄大小,也无论健康状况如何,自然人都有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

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使其脱离其家庭,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无论自然人的住所在何处,其都有权维持与其家庭成员和亲属的关系。

任何人都不得干涉自然人的家庭生活,但《乌克兰宪法》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292条【受监护或辅助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或仅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监护或辅助。


第293条【环境安全权】

自然人有权享有安全的环境,有权获取其环境状况、食品质量状况、日用品质量状况的可靠信息,并有权收集和传播这些信息。

自然人或法人导致环境破坏、环境恶化和环境污染的活动,是非法的。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其停止这些活动。法院可以裁决,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停止其危害环境的活动。

自然人有权享用安全的消费品(包括食品和日用品)。

自然人有权享用适宜的、安全的、健康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学习条件等。


3第二十二章 为自然人提供社会生活的人身非财产权


第294条【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自然人有权依据其民族传统,记载其姓和名。

姓名记载错误的,应当被更正。如果文件中包含了错误的姓名,该文件应当被替换。如果大众媒体使用了错误的姓名,则应当在同一大众媒体中更正。


第295条【变更姓名的权利】

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有权自行决定变更其姓和名。

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有权变更其姓和名,但应当征得其父母双方同意;如果其父母一方死亡、被认定为失踪、被宣告死亡、被认定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被剥夺了对该子女的父母权利,以及出生记录中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的信息被撤回,或者作为子女父亲的男子的信息是应母亲的要求而被加入出生记录之中的,则变更其姓和名应当仅需要征得其父母一方的同意。处于受辅助之下的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可以变更其姓和名,但应当征得其辅助人的同意。

如果父亲的名发生变更,或者出生记录中作为其父亲的男子的信息被撤回,则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有权变更其从父亲姓名中衍生而出的姓名。

在自然人被依法收养、收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收养被依法撤销的情形,自然人的姓、名及从父亲姓名中衍生而出的姓名可以变更。

在办理了结婚登记、办理了离婚登记或婚姻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自然人的姓可以变更。

拒绝变更姓名申请的理由包括:申请人正被调查或审查;申请人受到了不可撤销的定罪,或者其定罪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被撤销;外国的法律保护机构正式请求宣布对申请人进行搜查;申请人提交了涉及其个人的虚假信息。

办理自然人姓名(包括姓、名及从父亲姓名中衍生而出的姓名)变更的程序,由乌克兰的政府内阁确定。


第296条【使用姓名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在其所有活动领域内使用自己的姓名。

只有征得自然人的同意,才能在文学作品和其他除档案以外的作品中使用其姓名作为其中人物的姓名;在该自然人死亡后,应当征得其子女、配偶的同意;无法征得其子女或配偶的同意的,应当征得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同意。 为了特别关注自然人的活动,或者特别关注其工作单位或求学单位的活动,可以不经其同意而使用在相关资料(包括报道、速记、议定书、录音记录、录像记录、档案材料等)中出现的其姓名。

只有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或认定行政违法的决定生效,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才能使用其因实施犯罪行为被逮捕的、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被控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自然人的姓名(被公开)。

只有征得犯罪行为的受害人的同意,其姓名才能被公开。 就当事人的私生活发生民事纠纷的,其他人只有征得该纠纷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姓名。

在大众媒体和文学作品中使用某人的姓的首字母,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


第297条【尊严和荣誉受尊重的权利】

任何人都享有其尊严和荣誉受尊重的权利。

人的尊严和荣誉不可侵犯。

自然人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荣誉和尊严。


第298条【对死者的尊重】

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死者的身体。

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墓地。

死者的身体或墓地被亵渎的,死者的家庭成员和亲属有权就其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请求赔偿。


第299条【商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其商誉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可以请求法院保护其商誉。


第300条【保有个性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保有其个性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保持其民族的、文化的、宗教的、语言的独特性,并有权选择展示其个性的形式和方式,但法律予以禁止或与社会的道德原则相冲突的除外。


第301条【个人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个人隐私权。

自然人独自决定其个人隐私,并独自决定使他人知悉的可能性。

自然人有权对其个人隐私保密。

只有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中包含了已被法院裁判认定的犯罪行为的线索,或者经过了该自然人的同意,其他人才能披露该自然人的个人隐私。


第302条【对信息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地收集、存储、使用、传播信息。未经自然人的同意而收集、存储、使用和传播其私生活信息,是不允许的,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且仅仅是为了国家安全、经济福祉和人权的目的的除外。

自然人在传播信息时,有义务查明该信息的可靠性。自然人传播自官方(包括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政府、报道、速记等)获取的信息时,并不负有查明其可靠性的义务;如果嗣后证明其为虚假信息,该自然人也不必承担责任。传播自官方获取的信息的自然人,有义务指明信息的来源。


第303条【对个人资料的权利】

个人资料(文件、照片、日记、其他记录、个人档案资料等)是自然人的财产。

只有经过自然人的同意,才可以查询、使用(尤其是以出版的形式使用)其个人资料。

如果自然人的个人资料中包含了他人的个人隐私,则在使用(包括出版)这些个人资料时,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在自然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要使用其个人资料(包括出版),且需要取得本条第2款和第3款中的同意,则必须征得死者的子女、配偶的同意;无法征得其子女、配偶的同意的,应当征得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同意。


第304条【个人资料的处理】

占有个人资料的自然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来处理该个人资料,包括安排其死亡后该个人资料的处理。


第305条【对于已经移转给图书馆或档案馆的个人资料的查询的权利】

对于已经移转给图书馆或档案馆的、自然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该自然人都有权自由地查询、使用(包括出版),并且应尊重该自然人依本法典第303条第3款和第4款所享有的权利,但移转个人资料时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06条【对通信隐私的权利】

自然人对其电报、电话交谈、电报信息及其他种类的通信,享有保守通信隐私的权利。信件、电报等是其接收者的财产。

只有经过发出通信的人以及其接收者的同意,信件、电报和其他种类的通信才可以被利用(尤其是以出版的方式利用)。如果通信涉及其他自然人的隐私,则该通信的利用(尤其是以出版的方式利用)必须征得该自然人的同意。

在发出通信的自然人和通信接收者都死亡的情形,只有征得本法典第303条第4款所规定的自然人的同意,才能利用该通信(尤其是以出版的方式利用)。在发出通信的自然人和通信接收者都死亡,且本法典第303条第4款所规定的自然人也死亡的情形,具有科学、艺术或历史价值的通信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版或发表。

涉及某自然人的通信,只有其包含了裁决案件所需要的重要证据时,才能被附在案件材料之中。该通信中所包含的信息也不得披露。

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为了预防犯罪,或者在刑事案件侦查中为了澄清真相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信息,法院可以允许对通信隐私的侵害。


第307条【被拍照的、被拍摄到电影之中的、被拍摄到电视节目之中的以及被录像的自然人的利益保护】

只有征得自然人的同意,才能对其进行拍照、将其拍摄到电影之中、将其拍摄到电视节目之中或对其进行录像。如果自然人在道路上活动,参加集会或会议,或参与其他公共事件,则视为其同意对其进行公开的拍照、公开地将其拍摄到电影之中、公开地将其拍摄到电视节目之中或公开地对其进行录像。

同意对其进行拍照、将其拍摄到电影之中、将其拍摄到电视节目之中或对其进行录像的自然人,可以要求就其个人隐私部分停止公开展示、播放或放映。但因公开展示、播放或放映而产生的费用,或者因相关部分内容的删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该自然人给予补偿。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才能未经自然人同意而对其进行拍照、将其拍摄到电影之中、将其拍摄到电视节目之中或对其进行录像(包括秘密地实施这些行为)。


第308条【自然人的照片或美术作品中的肖像的保护】

自然人的照片以及包含有自然人肖像的美术作品的公开展出、复制和分发,必须征得该自然人的同意;该自然人死亡的,应当征得本法典第303条第4款规定的人的同意。照片和美术作品中包含有其肖像的自然人所表示的同意,可以在其死亡后由本法典第303条规定的人撤销。公开展示、复制或分发照片和美术作品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前述撤销同意的人给予补偿。

如果作为模特的自然人收取了报酬,则包含其肖像的照片或美术作品可以不经其同意而公开展示、复制与分发。在收取了报酬的、作为模特的自然人死亡后,如果对照片或美术作品的作者遭受的损失给予了补偿,则死者的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可以要求停止公开展示、复制与分发照片或美术作品。

如果基于保护自然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的必要性,法律作出了规定,则该自然人的照片可以不经其同意而分发。


第309条【自由地进行文学创作、艺术创作、科学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地进行文学创作、艺术创作、科学创造和技术创新。

自然人有权自由选择其创造性活动的实施地域、内容和形式(包括方式和方法)。对创造性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是不允许的。


第310条【选择住所的权利】

自然人享有选择住所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选择其住所,也有权自由变更其住所,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11条【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然人的住宅不可侵犯。

只有依据法院的裁决,才能进入自然人的住宅或其他居住场所,或者对其进行检查或搜查。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挽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或者为了直接追踪嫌疑犯,法律可以规定不同于前款规定的程序,允许进入自然人的住宅或其他居住场所并进行检查和搜查。

自然人不能被逐出住宅或者被强制剥夺住宅,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312条【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选择其职业,也有权自由变更其职业。

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遵循法律特别规定的程序,自然人可以被禁止履行特定职责或者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

强迫劳动是禁止的。服兵役或替代役、法院判决或其他裁决要求某人进行的工作或服务,以及依据军事法或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进行的工作或服务,不应被视为强迫劳动。


第313条【迁徙自由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迁徙。

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有权自由地、独立地在乌克兰的领土上迁徙,选择其居住地。未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也有权在乌克兰的领土上自由迁徙,但必须征得其父母(包括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伴,或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授权的人陪伴。

作为乌克兰公民的自然人,有权自由返回乌克兰。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有权自由地、独立地离开乌克兰。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也有权离开乌克兰,但必须征得其父母(包括养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由其父母或监护人陪伴,或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授权的人陪伴。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自然人迁徙自由权的行使才能受到限制。 如果法律没有禁止自然人到达其居住地,则自然人不能被驱逐出其所选择的居住地。

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的要求,法律可以规定到达特定地域的特别规则。


第314条【自由结社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结社,组建或加入政党和公共组织。

自然人是否是某政党或某公共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应当成为限制其权利、给予其特权或优待的理由。


第315条【和平集会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自由地召集和平集会、会议、节日庆祝活动等。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作出裁决,限制和平集会权利的实现。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